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涉外行政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性质上看,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它主要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而涉外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主要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比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在主体方面,涉外行政诉讼中,被告只能是我国的行政机关,原告则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涉外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可以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是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之间。
管辖方面,涉外行政诉讼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并且要遵循行政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通常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较为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如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 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上,涉外行政诉讼主要适用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而涉外民事诉讼中,在实体法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民事关系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比如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程序法上,则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在举证责任方面,涉外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涉外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过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综上所述,涉外行政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在定义、主体、管辖、法律适用和举证责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当事人在遇到涉外法律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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