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抢劫罪和抢夺罪到底有啥不同。之前听说有人在大街上抢了别人的包就跑,还有人是用暴力威胁抢东西。我就想知道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区分的,这两个罪名具体差别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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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抢夺罪是我国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这里的暴力是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像殴打、捆绑等;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让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其他方法则是指采用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等。而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从而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简单来说,抢夺罪主要针对的是财物,而抢劫罪主要针对的是被害人的人身。 其次是对被害人的强制程度不同。抢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境地。而在抢夺罪中,被害人虽然财物被抢,但人身一般没有受到直接的暴力侵害,只是财物在瞬间被夺走。 再者是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要求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抢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已满十六周岁。也就是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实施抢夺行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实施抢劫行为则要承担责任。 最后是定罪的数额标准不同。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不论是否抢到财物,也不论抢到财物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犯罪。而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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