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和被害人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的时候,对自诉人和被害人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不太清楚在实际的法律场景中,它们到底有哪些不同。比如在权利、地位等方面,想详细了解一下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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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和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来看,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而自诉人则是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一般情况下,自诉人是被害人,但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作为自诉人。 在诉讼地位方面,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属于诉讼参与人,虽然案件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但被害人也有权参与诉讼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而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处于原告的地位,是诉讼的发动者,其诉讼行为会直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从权利行使角度,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主要是配合检察机关进行诉讼,其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比如,被害人不能自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案件的追诉权由检察院行使。而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拥有广泛的权利,例如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起诉、是否撤诉、是否与被告人和解等。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此时被害人就成为了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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