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点有哪些?

我作为债权人,不太清楚代位权和撤销权具体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这两种权利在实际运用中有啥区别和相同之处,比如在什么情况下能用代位权,什么情况下用撤销权,它们在构成要件、行使方式这些方面又有啥一样和不一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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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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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两种重要法律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异同点。 ### 相同点 **目的相同**:二者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当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若甲怠于向丙主张债权,可能影响乙债权的实现,此时乙可行使代位权;若甲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给丁,对乙的债权造成损害,乙可行使撤销权。它们都是让债权人的债权有更多实现的可能。 **行使主体相同**:这两种权利的行使主体都是债权人。只有当债权人自身的债权受到侵害时,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 不同点 **构成要件不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在有偿行为中,要求受益人存在恶意。比如,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适用情形不同**:代位权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权利的情形。即债务人有债权却不积极去主张,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例如,甲欠乙 10 万元,丙欠甲 8 万元且已到期,但甲一直不向丙索要,乙就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主张 8 万元的债权。撤销权适用于债务人积极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比如,甲欠乙 10 万元,甲将自己价值 8 万元的汽车无偿赠送给丙,乙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的赠送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虽然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在具体的构成要件、适用情形等方面存在差异。债权人在实际运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权利,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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