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是什么?


逃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我国刑法中涉及税收犯罪的两个不同罪名,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 在行为方式上,逃税罪主要是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来减少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比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而逃避追缴欠税罪则是在已经确定欠税的情况下,通过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让税务机关没办法追缴到这笔欠税。 从犯罪主体方面,逃税罪的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就是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纳税人,也就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在立案标准上,根据相关规定,逃税罪中,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逃避追缴欠税罪中,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达到立案标准。 关于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犯逃税罪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总之,逃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虽然都与税收有关,但在概念、行为方式、犯罪主体、立案标准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区分这两种犯罪行为,更好地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