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可撤销合同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从合同效力方面来看,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就自始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从形成原因上看,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比如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可撤销合同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行使权利的主体来看,效力待定合同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等有追认权,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等有撤销权。 从行使权利的期限来看,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追认的期限是一个月,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是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总之,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效力、形成原因、行使权利主体以及行使权利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