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婚姻法中重婚罪有什么区别?


在探讨新老婚姻法中重婚罪的区别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重婚罪的概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既包括法律上的结婚,也就是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也包括事实上的结婚,即虽未进行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旧婚姻法主要指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新婚姻法一般是指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在《婚姻法》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在认定标准上,旧婚姻法对于重婚罪的认定相对较为原则。虽然明确禁止重婚,但对于一些复杂的情况,比如事实婚姻的认定界限没有特别细化。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可能更多依赖于周边群众的认知和一些传统的证据。而新婚姻法在认定上更加严谨和全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延续了对重婚的禁止性规定,并且结合了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了更明确的标准。例如,判断是否构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有共同的经济生活、是否对外以夫妻相称、是否共同抚养子女等多方面因素。 在法律后果方面,旧婚姻法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同时,构成重婚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制定,后续有修订)第二百五十八条就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新婚姻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同样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而且在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方面有了更具体的规定。如果一方重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时,也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这体现了新婚姻法更加注重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 在举证责任上,旧婚姻法时期,由于社会观念和证据收集手段的限制,对于重婚罪的举证相对困难。很多时候需要依靠当事人自己去收集证据,而且证据的形式和证明力要求不够明确。新婚姻法实施后,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对于重婚罪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有了更清晰的规定。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多种形式的证据来证明重婚事实。同时,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总的来说,新婚姻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重婚罪的认定、法律后果和举证责任等方面都比旧婚姻法更加完善和合理,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