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在股东决议中应如何表述?
我是公司的名义股东,在参与股东决议时,不清楚该以怎样的方式在决议里表述自己的身份和意见。担心表述不当会引发法律问题或者影响决议的效力,想知道有没有规范、合适的表述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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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释名义股东在股东决议中如何表述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名义股东。名义股东,通俗来讲,就是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等文件上登记为股东,但实际上并不享有实际的股东权益,真正行使股东权利、享受收益的是实际出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就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关系。 在股东决议中,名义股东首先要明确表明自己的身份是名义股东。一般可以这样表述:‘本人[名义股东姓名],系依据与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姓名]于[具体日期]签订的协议,作为名义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决议。’ 然后,在表达意见方面,如果名义股东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指示行事,应当说明‘本人按照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姓名]的指示,对本次决议事项持[同意/反对/弃权]意见’。这样的表述既体现了名义股东的身份,又明确了意见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同时,名义股东在股东决议中的表述也需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名义股东的表述有特别要求,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章程要求进行表述。否则,可能会影响股东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名义股东在股东决议中的表述要清晰、准确地体现其身份和意见来源,以确保股东决议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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