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怎样确认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 要确认股东资格,需满足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从实质要件来看,最重要的是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这意味着隐名股东要拿出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出资证明书等,来证明自己为公司投入了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 此外,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要有代持股协议。这份协议是双方就代持股份事宜达成的约定,它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书面协议的证明力更强。协议内容通常会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资情况、股权归属等。代持股协议能证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代持股权的合意,这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 在形式要件方面,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为股东资格的确认不仅涉及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还会影响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隐名股东要争取到其他股东的支持,这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来体现。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一般要先和显名股东协商,要求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显名股东不配合,隐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隐名股东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满足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判决。如果法院判决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公司就需要按照判决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将隐名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