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撤资?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显名股东则是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一般情况下,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其出资就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随意撤资。这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用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随意撤资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隐名股东擅自撤资,可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等。 不过,隐名股东并非绝对不能撤回出资,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撤资”。一种方式是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时,需要先确认其股东资格,通常需要与显名股东达成一致,并遵循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程序。 另一种方式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