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五种担保方式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对方提出要我提供担保。我了解到有五种担保方式,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比如哪种方式对我更有利,哪种方式风险更高等。想详细了解一下这五种担保方式的具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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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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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它们之间的区别。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有一个第三方(保证人)来为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如果债务人还不上钱,保证人就要替他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这种担保方式的特点是基于保证人的信用,不涉及具体的财产。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您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房子还在您手里正常使用,但如果您还不上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置您的房子。《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的财产一般是不动产或者价值较大的动产。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与抵押不同的是,质押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例如,您把自己的珠宝交给债权人作为质押,在您还钱之前,珠宝由债权人保管。《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一些权利,如票据、股权等。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您把汽车送到修理厂修理,修理好后您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有权留置您的汽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行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您和卖家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定金,如果您不想买了,定金就不能要回来;如果卖家不想卖了,就要双倍返还定金给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综上所述,这五种担保方式在设立方式、是否转移占有、担保财产的类型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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