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标的不同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我之前打过一场官司,现在准备再起诉,但这两次的诉讼标的不一样。我不太确定这种情况下再次起诉会不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诉讼标的不同到底属不属于重复起诉,会有怎样的判定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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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复起诉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诉讼中,判定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而诉讼标的是否不同对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有着关键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标的。简单来说,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标的可能就是买卖双方关于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重复起诉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 当诉讼标的不同时,通常情况下是不构成重复起诉的。因为诉讼标的是区分不同诉讼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一样,意味着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例如,前一个诉讼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后一个诉讼是关于房屋的质量问题,这两个诉讼的诉讼标的明显不同,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有时候虽然表面上看诉讼标的不同,但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在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那么即使诉讼标的有差异,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不能仅仅依据诉讼标的是否不同这一个因素,还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其他方面。总之,诉讼标的不同一般不构成重复起诉,但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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