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是由单位发放,还是由社保局发放?


伤残津贴的发放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不同情形下的发放主体: 首先,需要了解一下伤残津贴是什么。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伤残津贴是由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来发放的。因为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当职工发生工伤并达到相应伤残等级时,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的待遇。 而对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也就是说,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伤残津贴由单位发放。这是因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虽然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可能无法胜任原工作或其他合适的工作,用人单位对其仍负有一定的保障责任。 综上所述,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由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五级、六级伤残在难以安排工作时,伤残津贴由单位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