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失业险有哪些坏处?


在探讨领取失业险可能存在的所谓“坏处”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失业保险的基本概念。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情况来看,领取失业险本身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坏处,但可能存在一些容易让人误解或者产生担忧的情况。 首先,有人认为领取失业险可能会影响未来养老金待遇。实际上,养老金待遇主要是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的。领取失业金期间,养老保险处于断缴状态,如果断缴时间较长,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相对减少,可能会使养老金待遇稍微降低。不过这并不是领取失业金直接导致的,而是因为断缴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以,只要在其他时间保证足够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养老金的影响是可以控制的。 其次,担心领取失业险会给未来求职带来负面影响。其实这种担忧并没有法律依据。领取失业险是劳动者在符合条件下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求职单位不能因为求职者领取过失业险而对其进行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所以,正常情况下,领取失业险不会影响求职者的公平就业机会。 再者,有人觉得频繁领取失业险可能会被相关部门重点关注。但只要是符合领取条件,按照法定程序申领和领取失业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程序,只要是参保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都可以依法领取失业险。相关部门的监管是为了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运行,而不是对正常领取者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