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行政机关不复议且人民法院不立行政案怎么办?
我收到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后,觉得认定不合理,就去申请行政复议,结果行政机关不受理,又去法院立行政案,法院也不立案。我现在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想了解下遇到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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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当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行政机关不复议且人民法院不立行政案时,需要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背后的原因,再寻求合适的解决途径。 首先,我们要明白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它并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就表明,责任认定书主要是作为证据来使用的,它本身并不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设立、变更或消灭的效果,所以不能对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那如果不服责任认定书,该怎么办呢?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会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若错过了复核申请的时间,在后续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异议,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认定书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由法庭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法院会结合全案的证据和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仅仅依据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赔偿责任。 总之,虽然不能对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法律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其他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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