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误造成损失被辞退,公司还要求违约金合理吗?


在讨论公司要求因员工失误造成损失被辞退后支付违约金是否合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通常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是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回到问题本身,如果员工因失误造成损失被辞退,公司要求违约金,需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不存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公司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是不合理的,也没有法律依据。 当员工工作中出现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可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来处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如果公司以员工失误造成损失被辞退为由要求违约金,员工要先看是否有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的约定。如果没有,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员工可以拒绝。若公司坚持要求,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