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半被公司辞退,该怎么赔偿?
我在公司干了一年半,现在被辞退了,心里很郁闷也很迷茫。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公司到底该不该给我赔偿,要是该赔的话,能赔多少呢?我想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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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一年半后被公司辞退,赔偿情况需要根据辞退的具体原因来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合法辞退且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如果公司辞退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情形,比如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得到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工作一年半的经济补偿金是2个月工资。 **二、违法辞退的情况** 如果单位解除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公司没有正当理由随意辞退员工,就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工作一年半被违法辞退的员工,可以索要双倍经济补偿金,即4个月工资。 **三、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单位解除合同的,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并且,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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