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公开征求意见有哪些争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引发了不少争议,这些争议主要围绕着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一并存档。很多人认为这一规定能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的机会,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然而,也有反对者觉得这一规定限制了离婚自由,对于一些遭受家庭暴力等情况的当事人来说,冷静期可能会让他们面临更大的危险。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是争议焦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一部分人认为这样的规定明确了债务范围,保护了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人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存在困难,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再者,关于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制度也存在不同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支持者觉得这一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能妥善解决亲子关系纠纷。但反对者担忧这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诉讼,对家庭关系造成更大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