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哪些争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立法和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引发讨论的争议点。首先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在婚姻关系中,当涉及债务时,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这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存在不同看法。有些人认为,应该严格按照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来判断,而另一些人则觉得债权人在交易时也应当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 其次,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也有争议。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避免冲动离婚,但部分人认为这限制了离婚自由,特别是对于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的当事人来说,冷静期可能会让他们继续处于危险之中。但也有观点认为,大多数人在提出离婚时并非完全理智,离婚冷静期可以给双方一个缓冲和思考的时间,有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 再者,关于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制度也存在不同观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有人觉得该制度为解决亲子关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也有人担心会对家庭关系造成伤害,尤其是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和生活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