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陷害罪与滥用职权罪该如何区分?


报复陷害罪与滥用职权罪在司法实践中是两个容易混淆的罪名,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将从多个方面进行详细区分。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的是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同样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范围更为宽泛,涵盖了所有国家机关中行使职权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两类犯罪主体都基于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其次,犯罪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即利用手中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而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人,通常是出于其他目的,如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满足某种不合理的需求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再者,侵害的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些人因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控告、申诉、批评或者举报,而遭到行为人的报复。而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对象则具有不特定性,它可能涉及到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各种利益,并不局限于特定的人群。 最后,客观行为表现也有所差异。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特定对象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对举报人进行降职、降级、辞退等。而滥用职权罪则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例如,在工程项目审批中,违规给予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批通过。 总之,虽然报复陷害罪和滥用职权罪都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滥用有关,但通过对犯罪主体、目的、对象和客观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细致分析,我们可以准确地区分这两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案件的定性,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