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在企业中的股份应当怎么分割?
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在企业中的股份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企业中的股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那么通常这部分股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接下来,我们看看具体的分割方式。
如果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且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经过一定的程序,另一方可以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
若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这意味着,如果其他股东不想让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但又愿意出钱购买该股份,那么就将卖股份得到的钱进行分割。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如果是合伙企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要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总之,离婚时夫妻一方在企业中的股份分割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性质、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意见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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