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我公司之前有一些滞纳金,同时也存在以前年度的亏损。现在想了解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这些滞纳金能不能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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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滞纳金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两个概念。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简单来说,就是你没有按时交钱,就需要额外多交一部分钱作为惩罚。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其中明确指出税收滞纳金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滞纳金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意味着它不能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进行的操作,只有符合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才能参与到这个弥补过程中。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滞纳金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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