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
我公司在整理财务资料时,发现有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没缴。现在想补缴,不知道可不可以,也不清楚滞纳金该怎么算。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看看补缴的流程、滞纳金计算方式等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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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是可以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当企业在以前年度存在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时,按照规定是需要进行补缴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而如果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关于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就是说,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是滞纳税款乘以万分之五再乘以滞纳天数。在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实申报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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