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及滞纳金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公司之前年度的所得税没缴全,现在要补缴,还产生了滞纳金。我不太清楚在账务上该怎么处理这些补缴的所得税和滞纳金,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和标准的操作流程,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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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上,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及滞纳金需要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对于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通常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核算。这个科目主要用于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等情况。 当企业确定需要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时,首先要做的分录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这一步的意思是,我们把应该补缴的这部分所得税从以前年度的利润中扣除出来。这里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就像是一个过渡的账户,把影响以前年度利润的所得税调整事项记录下来。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则明确了企业欠缴国家的这部分税款。 实际缴纳税款时,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这很容易理解,就是企业把欠的所得税税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给了税务部门。 关于滞纳金,它是因为企业没有按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这部分费用在会计上要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贷记“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核算的是企业发生的与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滞纳金就属于这类。 从税法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计算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滞纳金不能作为成本或费用从收入中扣除。这是为了体现税法的严肃性,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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