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的区别是什么?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继承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首先是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简单来说,就是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例如,爷爷去世了,他的儿子(爸爸)先于爷爷去世,那么爸爸的孩子(孙子)就可以代替爸爸继承爷爷的遗产,这就是代位继承。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比如,爷爷去世后,爸爸还没来得及实际拿到爷爷的遗产就去世了,这时爸爸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就转给爸爸的法定继承人(如孙子)来继承,这就是转继承。 其次是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并且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就像前面例子中,只有爸爸先于爷爷去世,孙子才有代位继承的资格。转继承发生的原因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且任何一个合法继承人都可能成为被转继承人。也就是说,不管是爷爷的哪个继承人,只要在这个时间段去世,都可能发生转继承。 再者是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范围相对较窄。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范围更广泛。 最后是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因为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来分配遗产,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中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部分就会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如果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也会发生转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