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夫妻财产怎么算?


在法律上,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计算问题,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首先我们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一般由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个人财产,则是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即使夫妻处于分居状态,但只要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仍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在此期间获得的上述财产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分居期间一方的工资收入、经营生意的盈利等,都应算入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若在分居期间获得的财产符合这些情形,那就属于个人财产。例如,一方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款,是属于其个人财产的。 关于债务问题,如果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分居期间若有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债务,一般算共同债务;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借的债,若无相关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通常不算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