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产怎么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未取得产权的房产分割问题较为复杂,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未取得产权的房产是指那些由于各种原因,如房屋建设未完成、相关手续未办理齐全等,导致房屋所有权证书尚未发放的房产。这种情况下,房产的权利状态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这意味着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不会直接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分割,而是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判决由哪一方暂时使用该房屋。 对于未取得产权的房产分割,通常会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虽然没有取得产权,但双方对购房都有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比如一方愿意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然后取得房屋的使用权,那么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处理。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这里的实际情况包括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子女的情况等。例如,如果一方抚养子女,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稳定,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房屋的使用权判决给抚养子女的一方。 另外,如果房屋是一方在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但尚未取得产权。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而是先确定使用权。 当取得房屋产权后,如果双方对于房屋的分割仍然存在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分割。此时,法院会根据房屋的产权情况、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按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总之,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产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