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该如何签订?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在签订时需要格外谨慎。 首先,要确保双方自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任何一方被强迫、欺诈签订的离婚协议都是无效的。比如,一方以威胁另一方生命安全的方式,迫使对方签订离婚协议,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协议内容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例如,约定逃避法定抚养义务、债务的条款都是无效的。同时,协议内容也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特别是子女的利益。毕竟离婚不仅仅关乎夫妻二人,还会对子女的生活、成长等产生重大影响。 再者,协议内容要明确清晰。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要明确抚养权归谁、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的行使方式等;对于财产和债务问题,要准确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明确债务的承担方式。 另外,离婚协议应由双方亲自签署。正常情况下是双方签字,如果有不会写字的,可能涉及按手印的问题。并且,离婚协议书不是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要到民政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备案,待离婚登记办理完毕,发放离婚证时,离婚协议才生效。 签订离婚协议的流程一般如下:双方先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起草离婚协议书。然后,夫妻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 相关概念: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