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本人是否还需要出庭?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已经请了诉讼代理人帮我处理一些法律事务。但我不太清楚,在有代理人的情况下,我自己是不是还必须得出庭呢?我有些顾虑,不太想直接面对对方,所以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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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即便有诉讼代理人,本人原则上也是需要出庭的。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以及感情状况等诸多因素,这些情况只有当事人自己最为清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意见,以此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所说的“不能表达意思”,通常是指当事人因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想法。 而“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一般是指一些客观上无法克服的困难,比如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在国外无法及时回国等。不过即便存在这些特殊情况,当事人也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自己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态度和想法。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本人出庭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离婚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婚姻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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