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以要求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我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心里特别难受,感觉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创伤。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啊?我就想了解一下,到底在哪些具体情况下能主张这个赔偿,以及赔偿数额一般怎么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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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赔偿的,但并非所有离婚情况都能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的人身权益被别人非法侵害,导致自己精神上痛苦或者受到损害了,就可以要求侵害的人给赔偿,这是一种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在下面这些情况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是重婚,就是有配偶还和别人结婚;二是与他人同居,也就是在婚姻关系中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是加害人过错程度,过错越严重,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越大,赔偿数额可能就越高;其次是精神受损害的程度,比如受害人是否出现情绪障碍、因精神受损导致身体患病等;还有具体的侵权情节,像重婚就比一般的出轨情节更恶劣;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也有影响,经济发达地区赔偿数额可能相对高些;另外,双方结婚年限、婚后感情以及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也会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相关概念: 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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