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以要求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心里很不好受。想知道在咱们国家法律规定里,如果要离婚的话,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呢?想了解下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要是真能赔的话,这个赔偿金额又是怎么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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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是可以要求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但不是所有离婚情况都能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你的人身权益被别人非法侵害,让你精神上特别痛苦或者受到伤害了,你就可以要求侵害你的人给你赔偿,这是一种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是重婚,就是有配偶还和别人结婚;二是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等侵害;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 只要符合这些情形,无过错方就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精神损失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表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不过要注意,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相关概念: 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等侵害的行为。 虐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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