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财产?


在离婚时,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赔偿财产的。这在法律上叫做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夫妻中一方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导致婚姻破裂,那么没犯错的一方可以要求犯错方给一些赔偿,来弥补自己受到的损失,这些损失可能包括物质上的,也可能有精神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是重婚。就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俗讲,就是在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又和别人像夫妻一样生活。 二是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是偶尔的出轨,而是比较长时间、稳定地和婚外异性住在一起。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而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要根据实际案件由法院判断,比如一方有严重赌博、吸毒等恶习,对家庭造成极大伤害等情况。 另外,要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离婚赔偿的一方必须无过错责任,并且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权利,若已放弃则无法提出赔偿诉求。 相关概念: 重婚: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遗弃家庭成员: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