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有什么关系?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都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但它们在概念、性质、适用对象、期限、补偿等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保密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的条款。它是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而产生的,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保密条款,劳动者也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它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而产生的,是一种约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适用对象来看,保密条款适用于所有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而竞业限制条款只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期限方面,保密义务的期限一般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就有保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补偿方面,对于保密条款,用人单位一般无需额外支付保密费;而对于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总之,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保密条款是竞业限制条款的基础,竞业限制条款是保密条款的进一步延伸和强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这两种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