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以要求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我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心里特别难受,感觉精神上受到了很大伤害。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啊?主要就是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离婚时精神损失费赔偿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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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赔偿的,但不是所有离婚情况都能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的人身权益被别人非法侵害,导致自己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受到损害了,就可以要求侵害的人给予赔偿,这是一种民事责任 。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是重婚,就是有配偶还和别人结婚;二是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等侵害;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要是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的。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加害人过错程度,过错越严重,抚慰金数额可能越高;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比如是否出现情绪障碍、因精神问题导致身体患病等;具体的侵权情节,像重婚就比一般的出轨过错行为更严重;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经济发达地区可能赔偿数额会高些;还有双方结婚年限、婚后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 相关概念: 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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