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否可以得到精神补偿?


离婚在满足特定法定条件下,是可以得到精神补偿的。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离婚精神补偿。离婚精神补偿是指在离婚过程中,无过错方因另一方的某些特定过错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时,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精神上所受的痛苦。这种赔偿主要是对无过错方所受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的一种经济上的抚慰。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损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比如因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自己为恢复名誉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精神痛苦则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损害,比如因对方的行为导致自己长期处于焦虑、抑郁等精神状态。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离婚精神补偿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例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这就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补偿;再比如,一方经常对另一方进行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对家庭成员有虐待、遗弃行为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精神补偿。这里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一方有严重的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对家庭造成严重影响,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以据此要求精神补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精神补偿需要无过错方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以及自己因此遭受了精神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