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妨碍人与状态妨碍人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邻里纠纷时,听说了行为妨碍人和状态妨碍人这两个概念。对方的行为给我的生活造成了困扰,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怎么区分,也不知道在法律上各自要承担什么责任,想了解下它们的区别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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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妨碍人和状态妨碍人是民法领域中涉及妨碍行为的两个不同概念。 行为妨碍人指的是通过积极的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妨碍的人。简单来说,就是这个人主动做出了一些事情,影响到了别人的正常权益。比如,邻居在公共通道上堆放杂物,导致其他人通行不便,这个邻居就是行为妨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对于行为妨碍人,被妨碍人可以要求其停止这种妨碍行为。 状态妨碍人则是指因其所有或管理的物件处于某种状态,从而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妨碍的人。这种妨碍并不是因为其主动的行为,而是物件本身所处的状态造成的。例如,房屋的所有人没有及时修缮年久失修的房屋,房屋的墙体有倒塌的危险,威胁到了邻居的安全,此时房屋所有人就是状态妨碍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状态妨碍人也需要对其管理物件造成的妨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行为妨碍人侧重于积极的行为造成妨碍,而状态妨碍人侧重于物件状态导致的妨碍,但二者在法律上都需要对其造成的妨碍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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