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行为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遇到一个情况,感觉涉及到自助行为和留置的界定。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怎么区分,不知道什么时候算自助行为,什么时候算留置。想了解一下它们具体的区别在哪里,好正确处理我遇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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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比如,顾客吃完饭不结账想溜走,饭店老板暂时扣下其物品,等顾客结账后归还,这就是一种自助行为。 留置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让乙修理汽车,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适用条件不同。自助行为适用的前提是情况紧迫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而留置权的行使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及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其次,目的不同。自助行为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避免损失的发生;留置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再者,法律依据不同。关于自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而留置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最后,行为方式不同。自助行为的方式较为多样,只要是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合理措施都可采取;留置权的行使方式相对固定,主要是对动产的留置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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