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物关系时,遇到了占有和留置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在实际情况里,怎么去区分这两种情况呢?感觉有点懵,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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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定义、产生依据、目的、权利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定义上看,占有是指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简单来说,就是你实际拿着或者管理着某个东西,不管你是不是这个东西的主人。比如你借用朋友的手机,你就实际占有了这部手机。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 从产生依据来看,占有可以基于多种原因产生,包括合法原因和非法原因。合法原因如租赁、借用等;非法原因如盗窃、抢夺等。而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不是随便就能行使的。 从目的方面讲,占有的目的可能多种多样,可能是为了使用、保管等。而留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通过留置财产来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 在权利范围上,占有人并不一定享有对占有物的处分权,比如你借用别人的东西,你不能随意把它卖掉。而留置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留置物进行处分,当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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