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规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留置在法律上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有权留置这辆汽车。 而关于“量规”,在法律语境里并没有与之相关的通用法律概念,推测你想问的可能是“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丙向丁借款,丙将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丁作为质押。 它们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占有方式。留置权中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先前的合同关系,是一种合法的事先占有;而质押权中质物的占有是基于质押合同而产生的,是在设定质押时才转移占有。 二是权利的设立。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留置权就可以产生;而质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 三是担保的债权范围。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一般是基于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质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则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