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告需要承担哪些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被告通常需要承担的赔偿主要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大方面。 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当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身体受伤时,被告要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这涵盖了受害人从受伤到治疗康复期间,在医院接受各种检查、诊断、治疗、用药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治疗和康复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营养费则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除了上述费用外,被告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要是不幸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被告需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次是财产损失赔偿。这包括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车内物品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一般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才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