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离婚证的程序是怎样的,离婚证可以补领吗?


首先来了解一下颁发离婚证的程序。颁发离婚证意味着夫妻双方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颁发离婚证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是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二步是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发给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但会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步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四步是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 第五步是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接下来谈谈离婚证补领的问题。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也就是说,离婚证是可以补领的。当事人在补领离婚证时,只需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查通过后,就可以领取到新的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