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能否要求赔偿?

我和前夫已经离婚一段时间了,最近才发现他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有“包二奶”的行为。我心里很气愤,觉得自己受到了很大的伤害。想问问从法律角度看,我这种离婚后才发现前夫“包二奶”的情况,能不能要求他给我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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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能否要求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和规定。 “包二奶”通俗来讲,就是有配偶的男性与婚外女性保持较为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在法律层面,这涉及到婚姻中的过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包二奶”的行为如果符合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 然而,这里有一个关键的时间点问题。法律要求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通常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也就是说,如果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二奶”,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要求赔偿的。因为法律规定了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节点,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的效率和稳定性,避免当事人在离婚后很长时间又以同样的理由提起诉讼,给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也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尽快从离婚的状态中走出来,重新开始生活。 不过,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在离婚时确实不知道对方“包二奶”的事实,且有证据证明这一点,那么可以尝试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断。但这种情况下获得赔偿的难度相对较大,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发现过错行为的时间、证据的充分性等。 总之,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通常不能要求赔偿,但特殊情况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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