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损害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存在上述这些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就可以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这里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这些因素包括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损害后果、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比如,如果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比较严重,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那么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对较高;如果过错方经济条件较好,也可能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无过错方要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通常需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让过错方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无过错方需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