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已对债务进行约定,是否还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我和前妻离婚时,对债务承担做了约定。但现在有债权人找上门,要求我偿还全部债务。我觉得既然离婚时已经有了约定,就不该再找我。想问下这种情况下,我到底还有没有义务向债权人还钱呢?
展开


在探讨离婚时对债务进行约定后是否还对债权人负有义务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键概念。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原则。 当夫妻离婚时对债务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在夫妻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需要按照这个约定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然而,对于债权人来说,这个约定通常不具有对抗效力。因为债权人并非该约定的参与方,其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夫妻之间的约定而受到损害。 举个例子,如果夫妻A和B在婚姻期间向C借了钱用于家庭购房,这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来A和B离婚,约定该债务由B承担。但当C要求A偿还债务时,A不能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因为从法律角度看,C有权要求A或B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A在偿还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时的约定,向B进行追偿。 所以,即便离婚时对债务进行了约定,夫妻双方仍然可能需要对债权人承担偿还义务。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债务的偿还问题达成新的协议;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