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时公积金是否按共有财产分割?
我和我爱人正在办理离婚,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对公积金这块有疑问。我们俩工作期间都有公积金,现在不太清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公积金是不是要按照共有财产来进行分割,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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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中,公积金是否按共有财产分割是许多人关心的焦点。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需要明确公积金的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这就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各自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缴存到公积金账户,这部分公积金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公积金可能一直存在账户中未使用,但在离婚时,也需要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具体分割时,一般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通常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比如,如果一方在抚养子女方面付出较多,或者另一方存在过错等情况,在分割公积金时可能会适当倾向于无过错方或抚养子女的一方。 需要注意的是,分割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如果一方在婚前就已经缴存的公积金,那这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同时,对于公积金的分割,通常是通过计算双方在婚姻期间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然后进行合理分配。 综上所述,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公积金应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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