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物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我在学习物权相关法律知识时,对物权取得和登记生效要件这块有点迷糊。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到底有哪些物权的取得不需要以登记作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呢?我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解释,好让我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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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取得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般情况下是要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的,不过也存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情况。 首先是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这些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具有改变物权归属的效力,一旦生效,物权就会发生变动,无需再进行登记。比如法院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那么从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物权就归该方,不以登记为生效前提。 其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有相关规定,当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继承人就取得了被继承财产的物权,不需要等到办理登记才取得物权。例如,子女在父母去世后,就依法继承了父母的房产等财产,从父母去世那一刻起,子女就拥有了这些财产的物权。 最后,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当建造人合法建造了房屋,在房屋建造完成这个事实行为成就时,建造人就取得了房屋的物权,而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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