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物权行为是有因还是无因?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物权行为这一块很困惑。不知道物权行为到底是有因的还是无因的,它们分别是什么意思,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想搞清楚这个问题,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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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物权行为有因性和无因性是民法理论中关于物权行为效力与债权行为关系的两种不同学说。 物权行为有因性指的是,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到其原因行为(通常是债权行为)的影响。简单来说,如果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物权行为也会随之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例如,你和别人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行为),之后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物权行为)。要是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最后被认定无效,那么房屋过户登记这个物权行为也会失去效力,房屋的所有权可能就需要重新确定。 物权行为无因性则是说,物权行为的效力独立于其原因行为。即便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物权行为的效力也不受影响。还是以房屋买卖为例,即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如果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下,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发生了转移。不过,此时出卖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这体现了一定的有因性倾向,即当基础的债权行为出现问题时,物权变动的效果通常也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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