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是交付生效还是登记生效?
我在做投资的时候涉及到质权的问题,不太清楚质权到底是交付生效还是登记生效。我知道交付和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操作,可它们对质权生效的影响我搞不明白。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质权生效在交付和登记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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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质权的生效存在交付生效和登记生效两种情况,下面为您详细说明。 对于动产质权,采用交付生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简单来说,当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质权就正式成立了。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质押给乙,当甲把电脑实际交到乙手上时,乙对这台电脑的质权就产生了。这里的交付是质权生效的关键条件,如果只是约定了质押,但没有实际交付动产,质权是不会生效的。 而权利质权的生效情况则较为多样,部分权利质权需要登记才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再如,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在涉及这些权利质押时,仅仅有质押的约定和相关权利凭证的交付是不够的,还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质权才会生效。比如,丙以自己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质押给丁,只有当他们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后,丁的质权才正式设立。 综上所述,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部分权利质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根据质押财产的不同类型,准确把握质权生效的条件,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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