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动产质押的事务,不太清楚动产质权人具体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比如在实际情况中,质权人对于质物能做什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想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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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这些: 首先是留置质物的权利。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目的是等待债权实现。简单说,就是在没拿到钱之前,债权人可以一直扣着质物。 其次是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不过不是说收了就归自己了,只是取得对孳息的质权。比如质物是一头母牛,母牛生了小牛,小牛就是孳息,质权人可以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且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还有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要是出质人不提供,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权益不因为质物的问题而受损。 最后是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意味着在还钱的时候,质权人有优先拿钱的权利。 动产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第一是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自然要好好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如果因为没保管好,质物没了或者坏了,质权人得负责。 第二是提存质物的义务。如果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提存简单理解就是交给专门的机构保管。 第三是返还质物的义务。当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时,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权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相关概念: 动产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比如前面提到母牛生的小牛就是天然孳息。 提存: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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