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我最近打算涉及质权相关业务,要签质权合同。但我不太懂这方面,想知道质权合同里一般都得有啥内容。担心合同内容不完善,会给自己带来风险,所以想详细了解下质权合同具体该涵盖哪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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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就质押事宜达成的协议,设立质权时,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是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就是说明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其他类型的债权;数额则是以金钱衡量主债权的数量,如果不是金钱债权,也要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等,这样能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以及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 其次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这指的就是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在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主要是占有质物。 再者是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名称就是表明用于质押的动产是什么,数量、质量和状况也都要明确,毕竟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要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质权实现时也要对质物进行变价处理。 然后是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不过,如果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确定担保范围,所以出质人想减轻担保风险的话,可以和质权人约定只就主债权或主债权的一部分等提供质押担保。 另外还有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因为只有出质人把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才生效。要是合同没记载质物移交时间或者记载不明确,质押合同虽成立,但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一直不移交质物,合同就没生效。 最后是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即便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当事人也可以补正 。 相关概念: 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是债务人自己,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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